证券代码:300513 证券简称:恒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5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1,369.1155 万股的 9.56%。
4、授予价格:9.00 元/股。
5、激励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28 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a.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且扣除“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b.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的影响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评价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9 月 10 日至 2021 年 9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428 名调整为 426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000 万股调整为 2,996.5 万股。
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身故、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对其持有的 75.00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0月12日,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0月13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对公司层面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全部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归属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