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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2-06

恒实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等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交所在深交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份,公司将给予批评、警告处理,因此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公司可以给予降职、解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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