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2 证券简称:中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修改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882 号文核准,首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16]88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 修改
3,375 万股,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75 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股,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工程师、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工程师、
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 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
2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修改
下同)、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负 下同)、董事会秘书。
责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3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修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履 的有关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4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修改
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行: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二)要约方式;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修改
方式。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式进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修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收购的本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股份,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7 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
8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修改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