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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4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18-025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勇萍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3日—4月4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4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3日15:00时至

2018年4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高丰路999号(雪榕生物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4,333,48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3.151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

141,816,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50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2,516,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1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9,265,986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0542%。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8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8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8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已审财务报表(2017年12月31日)报出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8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8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333,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65,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8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8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8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333,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65,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俞磊律师、赵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