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冠华新能源与江苏保龙签订《新能源业务合作协议书》,拟在新能源领域展开合作。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签约双方达成的意向性、框架性协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合作方案以相关各方签署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各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具体内容“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冠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冠华新能源”)与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保龙”)签订《新能源业务合作协议书》(简称“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拟在西南、中部等区域建设储能、风储、光储电站项目,达成新能源业务合作协议,项目初步预估总价为 68,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公司自愿披露如下信息: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冠华新能源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冠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灵江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 968 号
(二)股东情况
冠华新能源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 40%;江苏嘉实新能源有限公司持
股 25%;南京瑞创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3%;江苏保龙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12%。
三、交易对方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水保
注册资本:10,2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风电塔筒制造;钢结构制作及风力设备零部件制造;风力发电机检修、维护及安装;道路、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脱硫脱硝、除尘、输煤系统及非标设备的制作与安装;D1、D2 类压力容器制造;普通货物道路运
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腾飞路 18 号
(二)公司与江苏保龙不存在关联关系,江苏保龙通过江苏保龙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冠华新能源 12%股份,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及子公司冠华新能源与江苏保龙最近三年未发生类似交易。
(四)履约能力分析:江苏保龙是一家从事专用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目前生产主要产品覆盖 1500KW 到 8000KW 风力发电塔筒,是华南、西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从事风力发电塔筒制造的生产性企业,依托产业基础,在其优势区域江苏、贵州、安徽等省份具备良好的新能源项目开发能力,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冠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集中优势力量,围绕风、光、储等新能源领域展开合作。甲方侧重于新能源领域项目开发、项目投资、技术咨询和资产管理。乙方则着重于新能源项目的工程建设及提供项目总包服务。在合作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对于乙方的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用甲方来进行项目投资、技术咨询和资产管理。针对甲乙双方展开合作的项目,在依法可行且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选择乙方或乙方推荐的符合甲方资质要求的 EPC 工程方以及乙方生产的产品。
合作方式及条件针对具体项目,按照“一项目一签”的原则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二)合作项目
1、项目名称:威宁 80MW 风电发电风储一体化系统集成项目。
具体包括 3 个分布式风电项目:(1)威宁县秀水风电场 30MW 项目;(2)
威宁县五里岗风电场 30MW 项目;(3)威宁县双营风电场 20MW 项目
2、项目金额:根据初步设计并经审定后的项目概算为参照基础,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初步预估总价 68,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亿捌千万元整。
3、工期:自施工准备期起至风电机组具备发电条件,项目完工的建设总工期预计 6 个月。
(三)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具体合作项目中的具体事宜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在双方履行各自内部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集成总包协议、储能系统协议等)予以明确。
本协议与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业务合作的法律文件。
(四)合作期限
双方致力于建立一个深度的业务合作关系,自此协议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首期合作期限为 1 年。有效期届满后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可以在届满前 30 日书面协商一致续展有效期或另行签署协议。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确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文件,作为双方后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双方签订其他具体合作协议的基础。甲乙双方在开展具体项目合作业务时,具体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及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签订专项合作合同。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双方保证在合作过程中互相保守密集,互相维护对方的形象和利益。
5、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执贰份。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冠华新能源是由公司控股,与电力工程领域龙头公司苏华建设集团、华东风电塔筒领域龙头企业保龙集团联合设立的新能源公司,业务定位为国内领先的具备核心技术的新能源电站、储能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江苏保龙是一家从事专用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在风电领域业务包括风电塔筒制造、钢结构制作及风电设备零部件制造,风力发电机维护、维修及安装等,目前生产主要产品覆盖1500KW 到 8000KW 风力发电塔筒,是华南、西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从事风力发电塔筒制造的生产性企业。依托产业基础,在其优势区域江苏、贵州、安徽等省
份具备良好的新能源项目开发能力。通过本次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实现资源优势互补。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战略规划和发展布局,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市场占有份额,如协议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及子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对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对协议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协议金额采取“一项目一签”方式,协议的履行将在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最终协议实际交易价格可能随市场价格波动。
本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及子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各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合作开展、落实情况而定,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协议的履行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该合作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的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具体情况:
1、公司与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互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1
日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双方拟在区块链、数字货币、大数据及 AI 等领域合作的基础上,公司拟对移互公司进行投资,在完成尽职调查、项目评估及投资决策流程后,拟向移互公司的母公司 MailTimeInc 增资并获得不超过 30%的股份。《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
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
此后,由于 2020 年初国内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战略合作及投资事项推进有
所延缓,后续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研发进展及实际经营等情况,公司决定终止与移互公司的合作,目前双方已正式确认终止《合作协议》。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及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
2、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对外披露了与金台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台出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自前述《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后,公司积极与金台出行相关方联络沟通,努力推进相关合作事项,但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与金台出行上述合作事项推进延缓,一直未有实质性的进展,后续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及经营等实际情况,经与金
台出行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与金台出行签署了《终止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原《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披露的《关于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二)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
不存在持股变动情况;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八、备查文件
(一)《新能源业务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