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股票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
司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赔偿责任。 责任。
…… ……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 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 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 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 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 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 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
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收购公司股份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六)审计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向银行融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下
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公司的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供的担保;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以上通过。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二)、(三)、(五)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外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
前述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前述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公司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