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股票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之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2020 年 9 月 30 日
(一)股份认购和支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二)股份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
1、认购数量
乙方拟以不低于 1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认购金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 A 股股票。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数量为不低于 10,000.00 万元认购金额
(以实际认购金额为准)除以本次最终发行价格后的数量。
如甲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乙方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的定价原则为:
(1)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有发生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的发行底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乙方不参与本次询价过程中的报价,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5)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乙方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且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0.00 万元。
(三)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认购款的支付
1、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公告,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进行验资后,甲方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甲方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并应及时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2、前款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合同一方订立本合同时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出现以下情形,则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1)甲方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有权国资主管机构不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有权国资主管机构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5)本次向特定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上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时,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七)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合同的成立、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条款外,本合同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洛阳古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