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的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2016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0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8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3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68,140,000.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9,847,7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248,292,3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9,552,328.30 元(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8,739,971.7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7-42 号)。
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77 号文核准,并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433,606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
民币 23.21 元,共计募集资金 497,473,995.26 元,坐扣承销费用 14,449,479.91 元
(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483,024,515.35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5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验资费、登
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32,729.95 元(不含增值税)
后,加上坐扣的承销费 14,449,479.91 元中包括的进项税额 817,895.09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83,509,680.4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7-73号)。
3、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9,099,875.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24.33元,共计募集人民币 707,999,958.75 元,坐扣承销费用 20,000,000.00 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687,999,958.75 元,已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年 5 月 3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验资费、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801,079.09 元(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87,198,879.6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8]000312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16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241,360,410.90 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
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2,623,201.64 元;2020 年半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2,762.44 元,2020 年半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0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241,363,173.34 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2,623,201.64 元。
截至 2020 年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0 元,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2、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452,641,851.97 元(含承销费、验资费等与发
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3,964,314.77 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3,940,727.09 元;2020 年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12,186,411.70 元,2020 年半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263,221.17 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464,828,263.67 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4,203,948.26 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36,849,679.85 元(包括累
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3、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以前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708,402,398.99 元(含承销费、验资费等与
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425,603.77 元),公司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485,084.94 元;2020 年半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82,448.96 元,2020 年半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95.74 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708,484,847.95 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484,889.20 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0 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16年5月24日分别与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交通银行长春阳光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月3日,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自公司与国泰君安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之日起,承接原兴业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公司与国泰君安及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交通银行长春阳光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9月11日,公司连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2017年11月9日,公司会同国泰君安与南京能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9日,公司会同国泰君安与南京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6月21日,公司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泰君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6月21日,公司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泰君安、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0 年6 月 30 日,公司有 3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备注
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 162036590496 - 2020 年销户
支行
交通银行长春阳光城支 221000668018414000184 - 2020 年销户
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 3201130111010000004762 36,849,679.85 募集资金专户
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845651850 - 募集资金专户
辽源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52640188000021952 -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长春分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 3201130111010000005011 - 2017 年销户
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1901093310666 - 2018 年销户
长春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1901093310777 - 2018 年销户
长春分行
合计 - 36,849,679.85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隔膜研发中心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项目成果体现在提升公司整体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产品品质,长远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支付中介机构等交易费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金冠股份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故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