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2018-04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号,吉林省金冠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C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长兴先生
7、会议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
表股份145,553,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5,551,85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55.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5%。
2、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见证律师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5,553,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5,553,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5,553,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5,553,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5,553,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5,553,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45,553,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柳思佳、辛斯多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