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7 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8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核查......8 (三)关于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明......9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10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1
(六)结论性意见......1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2
(一)备查文件......12
(二)咨询方式......12
一、释义
维宏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 指 励计划
次激励计划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性股票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草案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年 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维宏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维宏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维宏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维宏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3 年 4 月 25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的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
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维宏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公告了《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维宏股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维宏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维宏股份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核查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临时)会议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7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9,094,4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8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