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1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03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 汤同奎先生、郑之开先生、牟凤林先生、赵东京先生、张艳丽女士、景梓森先 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同意提名刘梅玲女士、顾煜东先生、徐立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其中独立董 事候选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上 述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6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
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2021 年 5 月 8 日)
起至 2024 年 5 月 7 日。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
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
附件一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汤同奎先生:1966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高级工程师。汤同奎先
生 1988 年毕业于江苏工学院,获得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1991 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得自动化仪表专业硕士学位;2000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博士学位。汤同奎先生曾任上海维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同奎先生与郑之开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汤同奎先生持有公司 30,920,891 股股份,通过宿迁玲隆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 188,182 股股份,合计持有 31,109,073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4.22%。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郑之开先生:1970 年 7 月出生,博士,高级工程师。郑之开先生 1992 年毕
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获得自动控制专业学士学位;1995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自动化专业硕士学位;2000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博士学位。郑之开先生曾任上海维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总经理。现任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郑之开先生与汤同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郑之开先生持有公司 26,269,09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90%。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牟凤林先生:1982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牟凤林先生 2004 年毕业于长
安大学理学院,获得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控制工程专业硕士学位。牟凤林先生 2007 年加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任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日,牟凤林先生持有公司706,0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8%。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赵东京先生:1983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赵东京先生 2005 年毕业于盐
城工学院,获得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赵东京先生 2007 年加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销售体系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赵东京先生持有公司757,05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3%。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张艳丽女士:1982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张艳丽女士 2006 年毕业于中南
民族大学,获得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士学位;2009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硕士学位。张艳丽女士 2009 年加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研发部副经理,现任公司董事、CAD 平台总工。
截至本公告日,张艳丽女士通过宿迁玲隆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 101,06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景梓森先生:1986 年 3 月出生。景梓森先生 2009 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
获得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景梓森先生 2009 年加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含维宏有限阶段)研发部副经理、产品线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产品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景梓森先生通过宿迁玲隆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 33,12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立云先生:1973 年 9 月出生,同济大学工学博士,教授。2001 年 11 月-2003
年 12 月在上海胜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2006 年 3 月至今历任同济大
学讲师、副教授,现任同济大学教授。同时担任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日,徐立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顾煜东先生:198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曾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现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日,顾煜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梅玲女士:1978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管理学博
士,通过 XBRL 国际组织基础认证。2005 年 7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中国矿业大
学教师;2013 年 8 月至今,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2014 年 6 月
至今,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师;2015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
化专业委员会联络人;2015 年 5 月至今,任 XBRL 国际组织最佳实践委员会委
截至本公告日,刘梅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