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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1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        公告编号:2024-111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通过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20 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
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其中:监事李娜娜、杨伟坚以通讯方式出席。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艳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胡艳君女士、侯艳丽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拥有履行监事职责的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同意提名胡艳君女士、侯艳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 3 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监事职责。非职工代表监事李娜娜女士将在新一届监事会成员选举生效后离任,但仍在公司担任战略合作部总监,负责公司对外业务协同工作。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1 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胡艳君

  女,1979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电气工
程师。2013 年 5 月入职公司,历任工程部技术员、工程部经理。现任公司投标部总监,负责投标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庆元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自 2016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胡艳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侯艳丽

  女,197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专
业。曾任深圳市亚历高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助理。2003 年 11 月入职公司,先后担任前台文员、总裁办助理、总裁办副主任、人力资源及行政副总监、资金回收部总监、采购供应中心副总监。现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主要负责公司接待、会务等行政后勤事务,兼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庆元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侯艳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