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 公告编号:2024-081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规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并于 5 月 29 日、6 月
29 日、7 月 31 日、8 月 30 日、10 月 9 日、11 月 8 日、12 月 8 日、2024 年 1 月 9 日、
2 月 8 日、3 月 8 日、4 月 8 日、5 月 8 日披露了前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23-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23-07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23-07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2023-08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2023-08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九)》(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公告编号:2024-01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一)》(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二)》(公告编号:2024-049)。
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后续发生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经连
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6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7 月 8 日披露了上述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
展情况,详见《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4-06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4-07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部分已结案件可能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各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8 日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一)前期累计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表
原 原告/ 被告/被 受理或收 诉讼、 案由(诉讼、 涉案金额(元)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 判决或裁决日期及结果
序 申请人 申请人 到应诉通 仲裁机 仲裁原因或 裁)进展情
号 知日期 构 依据) 况
2024/7/12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2023/10/24 一审判决:
一、原告名匠智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1、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被 起十日内向被告袁福强支付业务提成
深圳市 告业务提成奖金人民币 奖 70000 元;
名家汇 70000 元;2、请求判令无 二、原告名匠智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科技股 需支付被告被迫解除劳 起十日内向被告袁福强支付解除劳动
份有限 深圳市 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 合同经济补偿金 67440.21 元;
5 公司、 袁福强 2023/4/6 南山区 劳动争议 ¥144,336.80 币 67440.21 元;3、请求 二审已判 三、原告名匠智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名匠智 人民法 纠纷 判令支付 2022 年度未休 决 起十日内向被告袁福强支付 2022 年度
汇建设 院 年假工资 5016.1 元;4、 未休年休假工资 7087.31 元;
发展有 请求判决原告二向被告 四、原告名匠智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限公司 按照判决比例支付律师 起十日内向被告袁福强支付律师代理
费。 费 5000 元;
五、原告名家汇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
带任;
六、驳回被告袁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名家汇及名匠智汇的其他
诉讼请求。
(二)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表
原 原告/ 被告/被 受理或收 诉讼、 案由(诉讼、 涉案金额(元) 诉讼、仲裁请求 诉讼(仲 判决或裁决日期及结果
序 申请人 申请人 到应诉通 仲裁机 仲裁原因或 裁)进展情
号 知日期 构 依据) 况
汉中熙
深圳市 和保障 陕西省
名家汇 房开发 汉中市 建设工程 请求判令:汉中熙和支付 2024/7/24 一审判决:汉中熙和支付工
3 科技股 有限公 2024/1/24 汉台区 施工合同 ¥14,205,933.43 工程款 12451414.37 元、 一审已判 程款 11545364.77 元及利息,汉中兴汉
份有限 司,汉中 人民法 纠纷 利息 1754519.06 元;兴 决 置业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