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8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及
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董事会同意聘任程宗玉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聘任臧显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聘任阎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臧显峰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彭银利女士(简历附后)为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饶依琳女士、付明琴女士(简历附后)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止。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26067248
传真:0755-26070372
电子邮箱:minkave@minkave.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20
层。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4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彭银利:女,汉族,197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
专学历,中级会计师。2002 年 3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公司财务经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公司董事。2019
年 9 月起任董事长助理,2020 年 1 月起任内部审计负责人。
彭银利女士持有公司 401,061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饶依琳:女,汉族,199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法学学士,其于 2011 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初级会计资格、中级经济师资格(金融专业),于 2016 年 1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务专员、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法务主管、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0 年 12 月初入职公司担任证券法务部副总监。
饶依琳女士因参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将持有公司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付明琴:女,汉族,199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
究生学历,金融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证券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于 2020 年 9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专员。2021 年 4 月入职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付明琴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