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7-08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7年9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0号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
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5:00至2017年10月10日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26日(星期二)
4、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寿春路12号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办公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宗玉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2,380,76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7.46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2,375,26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7.45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0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60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0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6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议案1.00 《关于再次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0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议案2.00 《公司2016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四次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0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议案3.00 《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四次修
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0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议案4.00 《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
次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38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第四次修订
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38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0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议案7.00 《关于与发行对象程宗玉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0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议案8.00 《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0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议案9.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38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