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7-05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7月17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合考虑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股份的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及“限售期”条款作如下调整:
调整前:
(一)发行股份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确定并公告选择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发行期首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需调整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进行审议。
若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期首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70,00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000万股。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后发行数量。
若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期首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Q1=Q0(N+1)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Q1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三)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持股期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宗玉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一)发行股份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需调整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进行审议。
若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期首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20,00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000万股。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后发行数量。
若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期首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Q1=Q0(N+1)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Q1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三)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持股期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宗玉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