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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6-03-07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海岸大厦17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479段)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3,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6年3月4日
                                       1-1-1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
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2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程宗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总经理张经时,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东华,监事
会主席陈静,监事袁艳,财务总监彭银利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长程宗玉,董事、总经理张经
时,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东华,监事会主席陈静,监事袁艳,财务总监彭银利同时
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1-1-3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总经理张经时,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东华,财务
总监彭银利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该承诺。
    持有公司67.5%股份的股东程宗玉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持有公司5%以上的其他股东张经时之减持意向如下:
    (1)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减持股票,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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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
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票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但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则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1-1-5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
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达到或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条件之日起10日内向
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
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
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启动条件
                                      1-1-6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将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将
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