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2-068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昆明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 公司系由昆明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
由昆明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由昆明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5 日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5 日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530113100007781。 530113100007781。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新增条款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内不得转让。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 规定。
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
告。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
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券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证券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项前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项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 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式);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3、关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3、关联交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准;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