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2-005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尚需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2、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履约能力变化、运输条件变化、原材料供应等不确定风险及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好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好年”)经协商一致,就上海好年向公司采购重过磷酸钙事宜达成合意,并拟签署《购货合同》,合同金额暂定183,250,000.00元。
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本合同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公司已按制度相关规定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之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好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0323407U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1908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庙林
营业期限:2003年05月15日-2023年05月14日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品详见许可证)、橡塑制品、机电产品、汽配、电子产品、电器及配件、通信器材及相关产品、百货、服装、针纺织品及原料(除棉花收购)、皮革制品、五金交电、建材、装潢材料、木材、金属材料及制品、矿产品(除国家专控)、水泥及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制品、饲料、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化肥经营,食品销售,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的融物租赁,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上海好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关联交易。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
3、履约能力分析:双方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名称
买方(甲方):上海好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条款
(1)货物的名称、商标(牌号)和生产厂家
品名: 重过磷酸钙
(2)货物的数量和价格
数量:因合同部分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公司根据双方保密条款的约定,豁免披露销售数量。(允许溢短+/-5%,由甲方决定)。
单价:因合同部分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公司根据双方保密条款的约定,豁免披露销售单价。
总金额:¥183,250,000.00
总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叁佰贰拾伍万元整
货物完成装运后,以实际交货数量(即提单数量为准)做最终结算。
(3)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乙方于2022年05月25日前完成该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生产。2022年06月25日前乙方将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运送到防城港。中国广西防城港舱底交货。并且乙方负责办理法检要求的所有相关手续和负责合同项下货物通过法检。
(4)货款支付期限和方式
电汇。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22年03月 10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一批预付款¥9,000,000.00 (人民币玖佰万元整),再于2022年03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二批预付款¥9,000,000.00(人民币玖佰万元整);装船前,乙方货转给甲方前,甲方支付剩余货款。
(5)验收方法
以甲方指定的国际第三方检验机构并按其规定的测试方式在装货港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或重量进行检验为准,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协助甲方检验人员做好装港检验所需的工作。其中数量检验以甲方指定的国际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最终水尺数为准。
(6)乙方交付的单据
乙方按最终实际交货数量及合同约定的价格于提单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乙方保证于开票日后15天内将增值税发票送交甲方, 否则乙方负责重开发票或承担相关损失。同时乙方承诺:甲方认证发票的行为不被视作对实际交货,货物质量以及乙方其他履约行为的认可,甲方仍然有权针对货物交付,货物质量或其他履约瑕疵对乙方进行索赔或主张相关权利。
(7)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若货物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漏发货或错发货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后3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正确数量的货物。并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额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滞期费。
经检验,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乙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后的3日内,选择(1)对不合格/缺陷产品进行修复;(2)对不合格/缺陷产品进行更换。若乙方在期限内仍未对不合格/缺陷产品进行修复或更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涵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追加赔偿不足部分。
(8)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按合同交付合格货物,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交货物对应货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4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涵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赔偿不足部分。
甲方需在2022年07月30日之前装船,同时,乙方给予甲方15天宽限期,宽限期最晚至2022年08月15日,乙方免除甲方宽限期之前的一切费用。超出宽限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超期堆存费。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未按时集港或因货物质量问题延误装船时间,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或终止等任何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现行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10)其他事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另行签定书面的补充或修改协议,在本合同正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或添加。否则,被修改或添加的条款无效。
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各方确认,与本合同项下交易有关的付款条件及收款账户信息、价格信息、交货方式和信息、交易主体信息及联系方式和指定联系人等合同内容均以本合同载明的为准,任何一方如需修改必须按照本合同使用的签订方式重新与其他各方共同签署确认新合同或补充协议, 任何单方的指令(无论通过函件、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 都不能产生修改本合同内容的效力, 任何一方如果仅按照一方单方指令来修改和履行合同内容,都将视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而对其他各方不产生任何拘束力(该行为作出后获得其他各方同意和接受的除外),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该违约方承担。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金额暂定183,250,000.00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7.46%,如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合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履约能力变化、运输条件变化、原材料供应等不确定风险及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购货合同》。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