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19-021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控股股东及部分股东
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离任高管陈勇、冯发钧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刘甍先生及部分股东提交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 任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占公司总股 无限售流通股份
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本的比例 数量(股)
刘甍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41,373,164 41.1566% 10,343,291
魏家贵 董事、总经理 4,381,425 4.3585% 1,095,356
唐加普 董事 2,816,630 2.8019% 704,157
訾洪云 董事 2,190,712 2.1792% 547,678
刘明义 副总经理 3,442,548 3.4245% 860,637
张和金 副总经理 62,592 0.0623% 15,648
周永祥 副总经理 6,166 0.0061% 1,542
洪华 监事会主席 78,240 0.0778% 19,560
曾润国 总工程师 625,918 0.6226% 156,479
陈勇 离任 156,479 0.1557% 39,119
冯发钧 离任 62,592 0.0623% 15,648
二、离任高管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 任职情况及说明
名称
陈勇先生于2017年9月15日被聘任位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三年(原定
任期为2017年9月15日-2020年9月15日)。陈勇先生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
陈勇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其辞职报告已于2018年1月4日正式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辞职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1)。
冯发钧先生于2017年9月15日被聘任位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原定任期为2017年9
月15日-2020年9月15日)。冯发钧先生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书面申请进行工作职责调
冯发钧整,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将安排冯发钧先生担任其他非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其申请已于2018年5月11日正式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因工作职责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高管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3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及其他个人原因
2、减持股票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部分)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4、减持数量: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股) 拟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刘甍 5,500,000 5.4712%
魏家贵 1,095,356 1.0896%
唐加普 704,157 0.7005%
訾洪云 547,678 0.5448%
刘明义 860,637 0.8561%
张和金 15,648 0.0156%
周永祥 1,542 0.0015%
洪华 19,560 0.0195%
曾润国 156,479 0.1557%
陈勇 39,119 0.0389%
冯发钧 15,648 0.0156%
合计 8,955,824 8.9090%
(若此期间川金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且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将不低于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期间川金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中,本公司控股股东刘甍、股东魏家贵、刘明义、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冯发钧、张和金、唐加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川金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中,时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甍、魏家贵、刘明义、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冯发钧、张和金同时承诺:“除了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甍的声明及承诺
1、稳定股价的承诺
“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川金诺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上一年年度现金分红的30%增持川金诺股份,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川金诺董事会拟
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川金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川金诺,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川金诺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川金诺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人应在川金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2、持股意向及其承诺
(1)满足条件
“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转让价格及期限
“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川金诺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2年内转让的川金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20%。”
(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
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3、承担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川金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川金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