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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4 深市 天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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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邑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证券代码:300504     证券简称:天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6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桃源新区蜀望路118号鑫河国

际酒店三楼蜀都厅。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俊画女士。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

195,156,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98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授

权委托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95,15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980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80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0.0003%。

    2.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7,766,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理人)

4人,代表股份17,76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4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含授权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3%。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76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和赵志莘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