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22-075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或“公司”)于 2022年 8 月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并逐项落实,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一是对嘉泰数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偏低。你公司 2021 年 12 月末对
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应收账款余额为 2,273.51 万元,其
中 1,071.72 万元系嘉泰数控 2021 年 6 月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1 年 12 月到
期拒付后由应收票据转回,公司确定信用损失率为 8.86%。经查,(1)嘉泰数控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该公司披露2019年至2021年连续3年出现重大亏损,2020年和 2021 年年报均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显示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所持公司股份
100%被质押和司法冻结,即将被司法拍卖。(2)你公司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坏
账准备依据的评估报告不满足基本评估假设条件。你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获
取嘉泰数控出具的付款承诺书,约定 2022 年 3 月至 12 月嘉泰数控计划分期向公
司支付 23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等金额的欠款。评估假设为嘉泰
数控除因疫情原因 2022 年 3 月货款延期到 4 月偿还外,其余货款应按照付款承
诺书约定支付。实际上,上述 2022 年 3 月约定支付的货款 23 万元延期后仍未偿
还,公司自 2022 年 4 月至 7 月均未按付款承诺书收回任何款项。(3)你公司
2021 年的内部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公司已知悉嘉泰数控应收账款存在减值风险,相关逾期款项存在未解决争议。综上,你公司确定的对嘉泰数控 2021 年末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率明显偏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对罗斯荙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不足。2020 年 1 月 3 日,你公司与欠
付公司货款较多的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斯荙)及其法定代表人黄贤国签署《付款协议书》,黄贤国作为保证人。后因罗斯荙未严格按
照《付款协议书》还款,你公司向法院起诉。2021 年 11 月 19 日法院判决罗斯
荙向你公司支付货款 1,074,95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黄贤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罗斯荙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发出解散公告,2021 年 8 月成为失信被执
行人。你公司仅按账龄标准对罗斯荙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5.19 万元,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对敏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你公司 2021 年末对广州市敏
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嘉公司)应收账款 5,914,022.17 元,已逾期 22至 32 个月。你公司针对该项逾期应收账款仅按照账龄标准计提坏账准备1,024,694.72 元,信用损失率为 17.33%。经查,你公司相关材料显示敏嘉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主要系存在法律纠纷,在相关纠纷未解决前,该项应收账款回收难度较大,其信用风险已与其他账龄组合不一致;而且,敏嘉公司 2022 年
1-3 月期后仅回款 137,588.32 元,主要为回收 2021 年 9 月对应的销售货款 13.7
万元,反映敏嘉公司前期所欠货款基本没有回款。综上,你公司未针对这一单项
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未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是对沈阳机床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你公司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应收账款金额为 15,710,512.50 元,根据沈阳机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出具的《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沈阳机床确认对你公司的上述应收账款除 50 万元现金清偿外,其余部分按 30%的清偿比例在 3 年内分期清偿。但截至 2021 年末,沈阳机床未按照相应重整计划进行还款,公司对其原始债权账龄已超过 3 年。你公司将对沈阳机床重整后的应收账款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2021 年末确认原值
5,063,153.75 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23,153.75 元,2021 年末净值为 344 万元。
公司对沈阳机床相关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针对嘉泰数控、罗斯荙、敏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相关的应收款项充分计提减值准备,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补计提金额分别为 935.25 万
元、91.8 万元、15.81 万元,累计计提余额分别为 1,136.75 万元、117.00 万元、
118.28 万元,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 50%、100%、20%。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补充计提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794.96 万元、78.03 万元、13.44 万元。
2、针对沈阳机床相关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已将公司 2021 年底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净值合计 772.05 万元重新分类为应收账款进行核算,上述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包括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债务重组金额,同时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上述重分类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补提坏账准备 26.91 万元,上述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31.87 万元(考虑了前期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的影响)。
3、公司制定了《应收款管理制度》,落实了应收账款的管理责任,销售部门应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积极跟踪并催收客户应收账款,及时反馈客户信用风险和坏账风险,并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资信评级;财务部负责核算应收账款并定期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趋势,及时预警坏账风险,协助应收账款主体责任部门清收应收账款。公司将加强财务部与营销部、法务的联动,及时准确掌握客户回款的动态,视应收款项逾期时间、价款、客户资信等情况,分别采取电话催收、现场面谈、发催收函、中止或终止合同、要求其他资产抵债、发律师催收函、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对客户财务状况困难或恶意逃避债务的,公司及法律顾问将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已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等规定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营销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二)在建工程结转不及时、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一是生产管理系统(MES 系统)结转无形资产不及时。你公司 2017 年 7
月 20 日与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承诺)签订四份 MES 系统采购合同,包括软件许可证采购合同、实施服务合同、开发套件及培训服务采购合
同等,总金额为 972.4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你公司已向金承诺支付 501.5 万元,
将其中不含税金额 446.47 万元计入在建工程。经查,你公司自 2017 年开始分阶
段实施 MES 系统,2019 年 MES 系统的一期及三期的部分功能已经实际使用。
公司未将该系统的相关部分结转至无形资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对向敏嘉公司采购设备形成的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经查,你公司于 2018 年向敏嘉公司采购 18 台磨床,累计付款 16,843,020.85 元。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采购的上述设备尚未完成验收,且其中 7 台设备尚未到货亦未退款,相关预付设备款长期挂账,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公司已对敏嘉公司提起仲裁申请,但未对相关在建工程和预付设备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计入在建工程的闲置设备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你公司 2018 年 1 月 25
日与大昌华嘉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华嘉)签订 1 台金额 69.5 万欧元的
成形磨齿机采购合同。该设备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到货,2019 年 3 月 27 日建立
SAP 固定资产卡片,由于调试失败,截至 2021 年末尚未转固。公司根据合同已支付 62.55 万欧元,剩余 10%的安装调试尾款尚未支付。相关设备款争议处于仲裁程序中,公司已按照预计仲裁可能败诉而计提大昌华嘉案件预计负债 65.98 万元。但公司未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大昌华嘉设备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关于生产管理系统(MES 系统)结转无形资产不及时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要求,已在 2021 年年报中将其转入无
形资产核算和列报,按 MES 系统原值 446.47 万元并自 2018 年 12 月转入无形资
产科目进行摊销,截止 2021 年底应计提摊销费用 275.33 万元,公司已经将上述摊销费用均计入 2021 年度,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34.03 万元。
2、关于向敏嘉公司采购设备形成的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问题,(1)对于预付敏嘉公司已到货尚未验收的 11 台设备款 1,009.64 万元,公司已将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并考虑仲裁情况及设备可变现净值计算结果对其计提 201.93 万元减值准备,上述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影响金额为 171.64 万元;(2)对于预付敏嘉公司尚未到货的 7 台设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