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20-015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昊志机电”)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前提下,使用 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31.12%。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08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32,952,669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8.2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1,529,992.5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4,474,483.6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7,055,508.91 元。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C10009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1、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万元)
1 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昊志机电 67,587.33 65,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昊志机电 5,000.00 5,000.00
合计 - 72,587.33 70,000.00
2、2019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原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当前的具体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原计划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 昊志机电
1 项目 67,587.33 65,000.00 20,705.55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昊志机电 5,000.00 5,000.00 5,000.00
合计 - 72,587.33 70,000.00 25,705.55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
2019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5,274.87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置换已于 2019年 2 月 25 日实施完毕。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5,112.68 万元(含置换前期预先投
入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1 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20,705.55 10,111.57 48.84%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1.11 100.02%
合计 25,705.55 15,112.68 58.79%
注:本公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方式计算造成。
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优化调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三、前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5,000 万元归还
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出现调整,在保证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若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而产生建设资金缺口,公司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利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由于公司营运资金紧张,部分资金缺口预计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同时因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出现调整,剩余募集资金在短期内不会全部使用,存在一定的闲置期,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按使用期限为 12 个月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算,
可为公司减少潜在的利息支出约 348 万元。通过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增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和全体股东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 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及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