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502 证券简称: 新易盛 公告编号: 2022-03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现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1 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 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
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10100674300237M。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券; 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3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除外。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院提起诉讼。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4 ……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
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 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5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元;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元; 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其关联方(不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公司)提供的担保;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过。 章程规定的其他须在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情形。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四)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 分之二以上通过。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过。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 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 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
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本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