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7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181,70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6.18 元,共计募集资金 601,599,986.9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309,433.90 元(不含税)以及税金198,566.03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598,091,986.97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943,396.22 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为 597,347,156.7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39 号)。
2.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59,734.72
截至期初累计发 项目投入 B1 47,509.48
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334.55
项目投入 C1 7,493.16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249.47
截至期末累计发 项目投入 D1=B1+C1 55,002.64
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584.02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6,316.10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6,316.10
差异 G=E-F 0.00
(二)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3,3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330,000 张,发行价为每张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633,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4,590,000.00 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628,410,000.00 万元,
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汇入本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480,650.00 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 343,621.70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27,272,971.7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2-8 号)。
2.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2,727.30
截至期初累计发 项目投入 B1 26,439.50
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717.13
项目投入 C1 2,970.38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80.74
截至期末累计发 项目投入 D1=B1+C1 29,409.88
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897.87
项 目 序号 金 额
E=A-
应结余募集资金 34,215.29
D1+D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24,260.06
差异 G=E-F 9,955.23
[注]差异 9,955.23=10,000.00-44.77,其中差异 10,000.00 万
元系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详见本报告三(二)5 之说明;差异-44.77 万元系前期通过公司的一般账户已支付的募集资金相关费用但未置换的金额,详见本报告一(二)1 与三(二)3 之说明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有 2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备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注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 633467522 1,318.61 含息
分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州 1205240029200168052 63,159,623.74 含息
南浔支行
合 计 63,160,942.35
(二)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绿色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12月2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上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有 2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备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州 1205240029200503630 19,888,049.52 含息
南浔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州 1205240619000053858 222,712,627.33 含息
南浔支行
合 计 242,600,676.85
[注]因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拟被浙江海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