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9
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更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公 司 ” )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23年4月19日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武辉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1日(周五)下午14:30。
5、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7日。
7、召开地点:公司大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938号龙湖虹桥天街G栋508室)。
8、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97,205,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2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6,586,0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0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19,3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634,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619,3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00%。
(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608,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64%;
反对58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42%;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608,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64%;
反对 37,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4%;弃权5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52%。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608,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64%;
反对 37,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4%;弃权
5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52%。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608,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4%;反对3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2%。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608,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4%;反对3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2%。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96,589,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67%;
反对 56,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1%;弃权5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01%;反对56,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7%;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72%。
(七)《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609,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73%;
反对 36,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5%;弃权5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904%;反对36,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24%;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72%。
(八)《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246%;
反对 37,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71%;弃权5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3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486%;反
对 37,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842%;弃权5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672%。
(九)《关于2023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88,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58%;
反对 57,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5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3%;反对57,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45%;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72%。
(十)《关于2023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88,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58%;
反对 57,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5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83%;反对57,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45%;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72%。
(十一)《关于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620,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9%;反对2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2%。
(十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86,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38%;
反对 59,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弃权
55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33%;反对59,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95%;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傅怡堃、周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