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0
上 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3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33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3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459.00万元 (含增值税) 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2,841.00万元,上述到位资金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80,650.00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343,621.70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陆亿贰仟柒佰贰拾柒万贰仟玖佰柒拾壹元柒角整(¥ 627,272,971.70)。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8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 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料”)、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能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绿色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
浔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存放金额 项目名称
号 (元)
上海海顺新型药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1189290000 121,409,9 铝塑膜项
1 用包装材料股份 公司上海分行 00226 59.00 目
有限公司
2 浙江海顺新能源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5125000030 0.00 铝塑膜项
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绿色支行 0501 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200,000,0
3 浙江海顺新能源 有限公司湖州南浔 1205240619 00.00 铝塑膜项
材料有限公司 支行 000075873 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97,000,0 功能性聚
4 浙江海顺新材料 有限公司湖州南浔 1205240029 00.00 烯烃膜材
有限公司 支行 200503630 料项目
注:1、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奔、齐玉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网银支付除外),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2-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