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5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出具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
告。
2、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邮件及张贴方式进行公示相结合的途径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条件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18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8-070)。
3、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73)。
4、2018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12月18日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5、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和股份登记过程中,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放弃认购的数量合计为2.5万股。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50万股变更为347.5万股,
实际授予和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3.4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月24日上市。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100,888,200股增加至104,363,200股。
6、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的离职资料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9年4月9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 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第九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实施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现有总股本104,353,2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故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经调整后,回购价格由8.5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调整为5.5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有特别规定或根据 《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