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18-076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12月18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50万股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8年1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72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3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计划拟授 占本计划公
姓名 职位 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 告日总股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比例
童小晖 副总、董事会秘书 20 5.71% 0.20%
倪海龙 财务总监 20 5.71% 0.20%
陈平 副总 20 5.71% 0.20%
李俊 副总 20 5.71% 0.20%
林秀清 董事 15.5 4.43% 0.1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67人) 254.5 72.71% 2.52%
合计 350 100.00% 3.47%
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
入所致,下同。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
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为每股8.57元人民币。
5、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
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售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要求: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8年至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
第一个解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限售期
2、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限售期
2、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
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
市公司营业收入。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评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80%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出具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邮件及张贴方式进行公示相结合的途径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条件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18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8-070)。
3、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73)。
4、2018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12月18日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
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