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0 证券简称:启迪设计 公告编号:2023-060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
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3:30 在苏州工业园区旺茂街 9 号,启迪
设计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戴雅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87,482,24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50.28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87,464,9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27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7%;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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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聂梦龙律师、张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4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993%;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4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993%;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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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473,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993%;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聂梦龙律师、张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