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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高澜股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的情况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谢石松先生和卢锐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谢石松先生和卢锐先生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谢石松先生和卢锐先生任期即将届满,故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谢石松先生和卢锐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故该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之前,谢石松先生和卢锐先生将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谢石松先生和卢锐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秉承客观、独立、审慎的工作原则,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公司建言献策。公司董事会对谢石松先生和卢锐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规范运作、长远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提名宋小宁先生及梁丹妮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提名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宋小宁先生及梁丹妮女士都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谢石松先生及卢锐先生辞职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宋小宁先生

  宋小宁,男,1981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2010 年 7 月至今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现兼任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宋小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和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梁丹妮女士

  梁丹妮,女,197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美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梁丹妮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和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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