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9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梁清利先生的书面辞职信。梁清利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梁清利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梁清利先生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梁清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868,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其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梁清利先生辞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后,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梁清利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开展。
梁清利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梁清利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黄光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同意聘任王杨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王杨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杨阳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0-66616248
传 真:020-66616247
邮 箱:ir@goaland.com.cn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五路 3 号
三、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
1、黄光明先生简历
黄光明,男,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曾任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还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任深圳光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黄光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黄光
明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2、王杨阳女士简历
王杨阳,女,199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获得美国法、商法与金融法双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曾于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作。2017 年加入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法务专员,现任证券法务事务部副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王杨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7,200 股。王杨阳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