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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祥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09

富祥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且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预计2021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刘路辕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核查相关候选人个人简历,刘洪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3、经核查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刘洪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且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符念平              张  蕊          李  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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