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所需,遵循了公开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平、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符念平 张 蕊 李 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