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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中科创达: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96    证券简称:中科创达      公告编号:2024-054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14:30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 9 号院 3 号楼创达大厦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副董事长耿学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2,559,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公司持有的库存股)459,199,894 股的 31.04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7,761,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公司持有的库存股)459,199,894 股的 3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97,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公司持有的库存股)459,199,894 股的 1.044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0,208,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公司持有的库存股)459,199,894 股的 4.4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410,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公司持有的库存股)459,199,894 股的 3.3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97,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公司持有的库存股)459,199,894 股的 1.044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95,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反对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95,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01%;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92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7%。

  关联股东赵鸿飞(持有股份 122,351,063)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2,351,063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538,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2%;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86,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5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4%;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5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55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99,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9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4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7%。

  (四)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选举赵鸿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1,396,90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045,84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2488%。

  议案 4.02、审议通过了《选举耿学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0,257,6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06,60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6113%。

  议案 4.03、审议通过了《选举王焕欣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2,425,22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74,1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75%。

  议案 4.04、审议通过了《选举王子林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2,412,82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61,7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762%。

  议案 4.05、审议通过了《选举唐林林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2,412,82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61,7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762%。

  议案 4.06、审议通过了《选举许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表决情况:同意 142,412,82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61,7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762%。

  (五)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5.01、审议通过了《选举杨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2,497,40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46,33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47%。

  议案 5.02、审议通过了《选举黄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2,536,80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85,73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96%。

  议案 5.03、审议通过了《选举刘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2,536,80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85,73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96%。

  (六)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 6.01、审议通过了《选举刘学徽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2,057,31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706,25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169%。

  议案 6.02、审议通过了《选举叶宁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2,514,90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63,83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毛国权、陈以恒

  (三)结论性意见: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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