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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告日期: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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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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