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2、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2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本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6月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24日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当时总股本504,603,447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5元(含税)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3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8月1日。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3.61-0.035=3.575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61元/股调整为3.575元/股。
鉴于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份额,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163人调整为162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因激励对象减少而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不变。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数量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均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