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以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和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3月 22 日。
6、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总股本 486,568,9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62-0.03=3.59 元/股。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公司目
前总股本 505,539,147 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5 元(含税)人民币
现金。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上述《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且实施前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的,则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59-0.035=3.555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资料后,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其中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