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合科技”)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员工。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通合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