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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科技: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告日期: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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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合科技”)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通合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6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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