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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12-22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ijiazhuang Tonhe Electronics Technologies Co., Ltd.
(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 319 号天山科技园 12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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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含 2,000 万股),占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 25%;本次
发行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0.48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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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
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贾彤颖、马晓峰、李明谦均承诺:自发行人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
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宏源汇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宏源汇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宏源汇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除贾彤颖、马晓峰、李明谦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自然人股东祝佳霖、杨雄文、董顺忠、徐卫东、王润梅、王宇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
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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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4、公司股东徐剑、刘卿、李文甫、张向辉、王红坡、焦朋朋、侯涛涛、冉
亚磊、孙敬周、杨永新、刘延军、张逾良、杨志民、范冬兴、雷迟、高姗姗、白
永超、尚红梅、祝红超、宋丽云、耿宏洁、孙增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贾彤颖、马晓峰、李
明谦、祝佳霖、杨雄文、王润梅、王宇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 5%以上股东贾彤颖、马晓峰、李明谦、祝佳霖、杨雄文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1)上述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
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
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2)本人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
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
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3)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4)本人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50%;并且,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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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履行公告义务。(6)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宏源汇富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1)上述锁定期满后,
宏源汇富若拟减持所持通合电子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宏源
汇富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2)宏源汇富减持时,减
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
式进行。(3)宏源汇富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宏源汇富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
的价格进行减持。(4)宏源汇富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
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80%,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
股份数量的 100%。(5)通合电子上市后,宏源汇富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履行公告义务。
二、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情形
如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每
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
准,下同)的情形(下称“措施启动情形” ),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
公司应当尽快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尽快促使公司股价恢复至每股净资产及以上
的水平。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出现上述措施启动情形,公司或督促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
在公司无领薪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后启动下列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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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股份回购
(1)启动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
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为准,下同)的情形(下称 “回购启动情形” ),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
公司应当尽快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
(2)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国内 A 股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市净率的
平均水平,同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
价格区间。董事会拟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3)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
产金额、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
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并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且:(1)公司单次回购
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2)单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2%,如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股份回购方式
原则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5)股份回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于措施启动
情形出现之日起 30 日内制定并审议通过公司股份回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