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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1

股票代码:300487          股票简称:蓝晓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8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无增加、变更议案的

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5:00至2018年5月11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35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月静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4,28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0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有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4,267,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98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2,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3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高月静、寇晓康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28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进行2017年度工作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赵永刚律师、南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