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现拟将《公司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作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800 万元。 20,829.09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新增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整)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软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硬件技术开发;变频器、伺服驱 营范围:软硬件技术开发;变频
动器和系统、电动汽车电机控制 器、伺服驱动器和系统、电动汽
器、太阳能光伏逆变器和水泵控 车电机控制器、太阳能光伏逆变
制器、电子逆变焊机、电子加热 器和水泵控制器、电子逆变焊机、
装置、软起动器的研发、生产、 电子加热装置、软起动器的研发、
第十三条 销售、系统集成、技术咨询;兴 生产、销售、系统集成、技术咨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询;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新 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不含融资 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不含融资
租赁)、运营管理服务、房屋租 租赁)、运营管理服务、房屋租赁
赁(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 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
禁止的项目) 止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深圳市蓝海
第十八条 数为 3,900 万股,全部由各发起 华腾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人认购。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
(或姓名)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总数为 3,900 万股,全部由各
发起人认购。公司全体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8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0,829.0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的其他方式。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本公司的股份: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 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 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
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
规章等执行。 章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第二十九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条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