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4 证券简称:蓝海华腾 公告编号:2022-069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部分)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新增股份部分)为:2022 年 11 月 30 日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新增股份部分):32.09 万股
3、限制性股票价格:5.70 元/股
4、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新增股份部分):5 人,其中 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部分来源于公司向其定向增发的股份
5、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新增股份部分):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海华腾”)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1 月 18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1 月 18 日为授予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3)。
3、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56)。
4、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18 日
2、授予数量:32.09 万股
3、授予价格:5.70 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5、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出权益数量的比 日股本总额比例
例
核心人员(共计 5 人) 32.09 20.97% 0.15%
合计 32.09 20.97% 0.15%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其中 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部分来源于公司向其定向增发的股份。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40%
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30%
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30%
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
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