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22-083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1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5%;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 年 10 月 28 日,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1 年 8 月 17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20 日作为授予日,向 24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0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 年 11 月 10 日,本激励计划 22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88.9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完成首次登记并上市。由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国庆 A 先生自 2021年 9 月 27 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父亲王效坤先生也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其父亲王效坤先生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因此上述两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时暂不满足登记条件,公司决定暂缓办理上述两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
6.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截至目前的总股本 296,192,4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人民币(含税)。公司已实施完
成 2021 年权益分派。
7.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登记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由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暂缓登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验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取消了上述暂缓登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取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2 万股。
8.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6 月 13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2.00 元/股的价格向符
合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4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6 月 15 日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0.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1.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1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锁定期即将届满。公司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登记之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
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序号 解除限售的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 司 2021 年 净 利 润 为
23,524.3万元,与2018-202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年净利润均值 13380.54 万
3 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
元 为 基 数 相 比 增 长 了
长率不低于 55%;
75.81%,业绩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 22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 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已离
年的考核结果确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可解 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
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 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数划分为 2 个档次,分别对应个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购注销;根据公司制定的考
核办法,公司对本次激励计
4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划授予的 219 名激励对象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2021 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
考核,考核合格为 219 名,
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未达到合格,则激 不合格级为 0 名,因此上述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 219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了
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 第一个解除限期的个人绩
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效考核解除限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