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21-079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 8 月 20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05.3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0.70%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8 月 20 日为首次
授予日,以 12.44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5.30 万股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8.1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430.34万股的 0.88%。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6.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1.62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52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万股) 占授予权益 占草案公布时总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悲鸿 总经理 5.00 1.9370% 0.0170%
陈淑敏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 5.00 1.9370% 0.0170%
总经理
崔富民 副总经理 5.00 1.9370% 0.0170%
王国庆 董事、财务总监 5.00 1.9370% 0.0170%
赵智艳 副总经理 4.50 1.7433% 0.0153%
化栋 副总经理 4.50 1.7433% 0.0153%
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 177.50 68.7651% 0.6031%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246 人)
三、预留部分 51.625 20.00% 0.1754%
合计 258.125 100.00% 0.877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 20%;
2、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和 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分别为 12个月和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