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17-072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8月1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7年8月1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4.2017年8月24日至9月3日,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17年8月24日,公司发布《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披
露了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的事宜;2017年9月12
日至9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2017年9月14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7.2017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原因
鉴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0.2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取消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0.2万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2人调整为12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8万股调整为137.6万股,预留32万股不变。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号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陈淑敏 董事、副总经理、 12 7.08% 0.08%
董事会秘书
2 王国庆 董事、财务总监 8 4.72% 0.05%
3 赵智艳 副总经理 8 4.72% 0.05%
4 崔富民 副总经理 14 8.25% 0.09%
5 田维波 副总经理 10 5.90% 0.06%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85.6 50.47% 0.54%
其他核心人员(115人)
小计 137.6 81.13% 0.86%
预留 32 18.87% 0.20%
合计(120人) 169.6 100.00% 1.0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0.2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取消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0.2万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2人调整为12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8万股调整为137.6万股,预留32万股不变。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调整原因及调整后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此外,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象、价格及数量(不含预留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