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1 股票简称:濮阳惠成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一七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其股票来源为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公司”、“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2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70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6,000万股的1.06%。其中首次授予138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86%;预留3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8.8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首次授予后的 12 个月内一次性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核实以及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授予。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的50%确定,为每股13.88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
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十年。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不超过5年。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与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四、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五、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目录
第一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9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分配......12
第四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8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方法和程序......23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26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8
第十章 附则......31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常用术语解释
濮阳惠成、公司、指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指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
核心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锁定之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指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法》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会
深交所、证券交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