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0 证券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由于 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C 等级,个人当年归属的比例为 50%,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8974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此次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作废事项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