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0 证券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3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赵彤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了《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赵彤宇先生计划自2022 年 4 月14 日起 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
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不超过6,000 万元。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彤宇先生增持计划期限届满,赵彤宇先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85.5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增持金额共计人民币 3,166.47 万元,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赵彤宇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赵彤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9,860,088 股(其中通过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14,790,77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9.8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赵彤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1,716,020 股(其中通过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14,790,77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0.34%。
2、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赵彤宇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 6 个月赵彤宇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不超过 6,000 万元。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 35元/股,增持人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
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4 日起 6个月内。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
6、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赵彤宇先生承诺自本次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赵彤宇先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 1,855,9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增持金额共计人民币 3,166.47 万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 职务 增持日期 增持数量 增持均价 增持金额(元)
称 (股) (元/股)
董事长 2022 年 5 月 31 日 730,297 16.21 11,839,467.94
赵彤宇 兼总经 2022 年 6 月 1 日 532,963 16.92 9,018,879.77
理 2022 年 6 月 7 日 592,672 18.23 10,806,401.64
合计 1,855,932 31,664,749.35
截至本公告日,赵彤宇及其控制的主体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增持前后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赵彤宇 董事长兼总经 125,069,309 35.60% 126,925,241 36.13%
理
宁波万丰隆贸 / 14,790,779 4.21% 14,790,779 4.21
易有限公司
合计 139,860,088 39.81% 141,716,020 40.34%
注:表中增持前后持股情况均按最新股本列示,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办理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股份归属和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
作,公司总股本增加,赵彤宇及其控制的主体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及比例相应
发生变化。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制度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具
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赵彤宇先生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4 日